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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发照片丈夫竟变陌生人 主人公告杂志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任金梅 法宣 时间:2009-09-09 我要投稿 在线问DM专家!

    核心提示:一审判决后,郭某认为法院的判决过轻,“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太少,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杂志社的侵权行为给我带来了名誉、形象、人品等很多方面的影响,这种侵权行为很恶劣,仅判决在这份杂志上刊登声明,不太合适。”

 

    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郭女士与丈夫故事的文章,可配发的照片却是郭女士与另一男子的,这让郭女士很恼火,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杂志社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声明内容要由法院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一审时的4000元提高到1万元。


    回放杂志配发他人照片

  2006年11月份,济南的一份文学杂志上刊发了一篇文章,讲述了家住市南区的郭女士和已故丈夫的感人故事,文章内容没有差错,可杂志社却为这篇文章配发了一张照片。而正是这张照片让郭女士很恼火,因为这不是她和丈夫的照片,而是自己和一个陌生男子的。

  “杂志社胡乱安了一张照片在我身上,这样做太不合适了,”郭某觉得自己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杂志社随便从网上搜出一张照片,还配在一篇这样内容的稿件上,很可能会让一些读者认为自己又找了其他爱人,造成的影响太坏,于是将杂志社告上了法庭。


  一审杂志社须赔4000元

  “我们的稿子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意思,所配照片上并没有注明是郭女士夫妻的照片,”杂志社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这份稿件的发表并没有像郭女士说的那样,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杂志社未经仔细审查稿件所附照片的真实合法性,致使文章内容与所附图片不符,对郭女士的名誉确实造成了伤害,因此判决杂志社在其杂志上公开刊登声明,向郭某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另外,杂志社要赔偿郭某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审精神赔偿提至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认为法院的判决过轻,“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太少,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杂志社的侵权行为给我带来了名誉、形象、人品等很多方面的影响,这种侵权行为很恶劣,仅判决在这份杂志上刊登声明,不太合适,”郭某上诉至市中院,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杂志刊发文章内容与所附图片不符,给郭某的名誉造成损害,杂志社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郭某认为杂志社的侵权行为十分恶劣、广泛,但没有拿出相关证据。不过,考虑到郭某的确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一审判决4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偏低。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提高到一万元,并要求杂志社在自家杂志上刊登声明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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