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M合法性”的问题,一直是广大DM人关注的焦点,也经常成为中华DM杂志网论坛内的热点话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中华DM杂志网特对《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进行重点解读。
本文解读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学习这个办法,可以认识到以下重点:
一、企业成立3年以上,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才可发布DM
办法第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二、申请发布DM,应向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
办法第九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三、DM名称有统一格式
如“北京飞跃广告公司”主办的DM名称应为“北京飞跃广告”。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四、DM首页不应有广告标题或目录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
五、应在每期DM首页顶部位置标明“DM”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六、DM不得使用“编辑”“出版”等用语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七、DM不得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
办法第四条规定: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八、DM不得出租、出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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