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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记者站不得从事非新闻活动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李晟 时间:2009-10-02 我要投稿 在线问DM专家!

    核心提示:新增加的“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一章,细化、补充了对记者站人员及活动的管理要求:明确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重点强调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征求意见和修订,《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提高了报刊记者站的设立门槛,要求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强调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


  站长至少要有中级职称

  为加强对“假记者站”的整治,新《办法》明确规定记者站须依法设立,并明确规定“除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新《办法》还专门对记者站的建站条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新增加了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这一新内容。另外,针对有些报刊社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全国多个记者站均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除以往要求的有符合规定的设站范围、有建站的充分理由、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并经报社主管单位同意外,还规定“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并明确规定,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严重违规可撤销记者站

  新增加的“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一章,细化、补充了对记者站人员及活动的管理要求。其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对记者站派驻、聘用人员的要求,明确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第二十二条是对记者站业务范围的规范条款,重点强调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

  新《办法》对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即“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违反规定的记者站,将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有些记者站在报社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刊发批评报道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还有些记者站在私自注册的网站上刊发负面报道,以此向被批评单位敲诈勒索。因此,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


  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发现,有的报社记者站竟然一年不发一篇稿件。为防止记者站设立后不开展新闻报道却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等活动,新《办法》规定记者站年度核验时要提供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新《办法》不仅进一步明确对记者站违规问题的处罚办法,而且规定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等行政措施。

  另外,根据这些年报社记者站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记者站违规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加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尽量使每一条管理规定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处罚条款。《出版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的,均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设定了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设定撤销记者站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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