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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告词篡改成语将遭受重罚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赖志凯 时间:2010-08-12 我要投稿 在线问DM专家!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默默无蚊”——某蚊香广告;“一戴添娇”——某女帽广告;“咳不容缓”——某咳药广告……这些富有创意的广告,今年10月1日以后,在海南将被禁止使用。

  7月31日上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一传出,即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有人认为,从广告艺术的角度看,应该允许创新,利用汉字的谐音改编成语、俚语、俗语等常用语制作成广告语,既有独创性又符合产品的形象特征,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对祖国语言也是一种丰富,是众多商家津津乐道的新创意,此《办法》将扼杀广告的创意性,严重影响广告效果。

  也有人认为此举大快人心,广告词中滥用词语,不利于语言健康文明的发展,而且会误导青少年,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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