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按照每天缴纳罚款3%的滞纳金计算,学校拖延至今已将近一年,产生了近十倍的滞纳金,学校应缴纳的罚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103万元。 |
组织散发小广告被城管查处后,组织者不服城管的行政处罚,经过复议、法院一审后,日前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组织者的诉讼请求,其将面临包括滞纳金在内的103万元的罚款。
2009年6月7日,一家文化培训学校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该学校的部分老师和学生散发宣传品,被房山城管大队拱辰分队执法人员查获。房山城管大队于2009年7月7日依法对该学校做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万元。学校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市城管执法局复议维持了房山城管大队的决定,随后学校又向房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2月10日,房山法院驳回学校的诉讼请求。后该学校不服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又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房山城管大队介绍,该案是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第一起因“组织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并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目前,房山城管大队已申请法院对应判决予以强制执行。截至发稿时,该学校尚未接受处罚,按照每天缴纳罚款3%的滞纳金计算,学校拖延至今已将近一年,产生了近十倍的滞纳金,学校应缴纳的罚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1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