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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照上宣传单 商家不仅赔钱还得道歉

来源:时代商报 作者:刘冬梅 张津津 时间:2010-05-04 我要投稿 在线问DM专家!

    核心提示: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商场购物,没想到被商场给拍照了,而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被印刷在商场的购物宣传单上。在我们身边,这样随意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案例比比皆是。


  购物照上了宣传单

  2008年10月,樊某和另外两人在沈阳某大型商场购物,三人只顾挑选商品,并没有注意到商场的工作人员已在旁边悄悄给他们拍摄了多组照片。“有一天,同事拿着一本该商场的购物宣传册,告诉我上面有我的照片。”樊某说。此时樊某才知道,商场工作人员在未经过三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使用在其公开发放的彩色宣传单内页上,并将宣传单向社会发放。三人得知后,与商场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三人认为,商场未经允许,将其购物照片印制在宣传单上,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判决 不仅赔钱还得道歉

  去年1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审理了樊某状告某商场侵犯肖像权一案。

  法庭上,被告商场称:使用樊某等三人的肖像仅是描述商场活动的盛况,没有利用其肖像对任何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不能给商场带来经济利益,故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商场向社会发放宣传单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吸引社会公众到商场购物,属商业性质,有明显的营利目的。现商场未经允许,将樊某等三人购物照片印制在宣传单上,确系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法院判决商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商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尊重公民肖像专有权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才富律师说:“这种侵犯市民肖像权的例子在我们身边很多,比如学校拿学生的照片宣传招生;公司拿员工的照片做形象宣传等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才律师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我们不仅要提醒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商家注意别侵权,也要提醒被侵权者学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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