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天津市公园条例》经审议通过,将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散发“小广告”最高罚两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游人在公园中应文明游园,凡在公园内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将被处50元罚款;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